2025年2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案。
依據起訴書,1996年至2020年間,王宜林利用其擔任多個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至2020年間,他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01萬余元。檢察機關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王宜林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此次庭審有二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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