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大關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披露的一起案件引發了廣泛關注。一對男女結婚不到一年后因家庭瑣事離婚,男方認為給付彩禮過高,并因此導致經濟困難,多次要求女方返還99900元彩禮及價值23845元的“三金”,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請求。
2022年8月,郭某與劉某經人介紹相識,2023年11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郭某向劉某支付了99900元彩禮及價值23845元的“三金”。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24年10月22日,郭某與劉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郭某多次要求劉某返還彩禮及“三金”,但均被拒絕,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彩禮是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為結婚目的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是對女方父母養育之恩的一種補償。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中郭某與劉某從2022年11月開始同居生活,2023年3月按習俗舉辦婚禮,同年11月1日辦理結婚證,2024年10月22日經法院調解離婚。雖然雙方從辦理結婚證到離婚的時間不到一年,但同居生活時間已近兩年,這是考量彩禮是否返還的重點因素之一。
此外,劉某在同居期間曾懷孕流產,這也影響了她的身心健康。盡管郭某確實支付了99900元現金彩禮,但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因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困難。彩禮的實際用途也需考慮,劉某將其中50000元留給了父母,其余部分用于籌辦婚禮、裝飾房屋、訂酒店以及共同消費等。郭某片面要求返還彩禮顯然有失公平。
劉某將彩禮中的50000元留給了父母,符合生活常情,也是對父母養育之恩的回饋。劉某父母在她舉行婚禮時也為她置辦了嫁妝添置至郭某家中。即使嫁妝不值50000元,結合其他具體情節,劉某也不需要再返還差額部分。
至于郭某為劉某購買的“三金”,雙方已實現結婚目的且共同生活近兩年,“三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被變賣,郭某也參與使用了部分變賣款項。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郭某要求劉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在處理彩禮返還糾紛時,應綜合考慮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數額與家庭收入水平、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是否孕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等因素,結合當地風俗習慣酌情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